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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替人办理房产证是否构成受贿罪-黑龙江专业刑事律师杨昌盛律师为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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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87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26日09:24:32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
   徐某文、徐某武、徐某林兄弟三人得知自己家的房屋即将被拆迁,为得到更多的拆迁费用,便想找关系为自己房屋办理产权证,经人介绍找到魏某,魏某说自己可以帮忙办理房屋产权证,魏某又通过关系找到在房产管理处负责人贾某,问其能否帮助办理“房屋产权证”,贾某说能办,于是魏某分两次收取徐某文三兄弟3万元,将其中的1.5万元分两次送给贾某,自己除去办证费用得1万元。贾某收到钱和部分相关手续后,见缺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便通过私人关系弄了3份,并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徐某文三人办理了3份“房屋产权证”。
 
【分歧】
  本案再审理过程中主要针对魏某、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哈尔滨刑事律师杨昌盛律师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贾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的主体上看,我国法律规定行贿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即普通自然人即可。而受贿罪的主体则属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的魏某可以被认定为属于行贿罪的一般主体;而贾某在该事业单位从事领导工作,夜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从当事人的犯罪主观方面看,本案中,魏某为帮助徐某文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从中获利,而向贾某行贿1.5万元;贾某收到魏某送的钱后,并承诺帮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别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再次,从当事人的犯罪的客体方面看,本案中,魏某、贾某的行为侵犯了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分别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最后,从当事人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本案中,魏某为了他人和自己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5万元;贾某利用房产管理处负责有这一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5元)并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即违规不经实地勘查,创造条件为请托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别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哈尔滨专业刑事律师杨昌盛律师认为魏某、贾某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魏某帮助徐某文三兄弟花钱找贾某办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贾某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为他人办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行贿、受贿犯罪,应从当事人是否属于相关犯罪主体,其主观意图是否具有故意性,以及其犯罪的客体及客观外在表现是否满足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等方面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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