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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数字证书 贩卖公民车辆信息获刑-哈尔滨刑事律师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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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07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08日07:53:51 打印此页 关闭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车辆登记信息并出售获利。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所涉违法所得370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仇某某利用交通警察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通过登录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非法获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车辆登记信息3000余条,将上述信息以每条5元至15元的价格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等方式,出售给陶某某、倪某某(均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7023元。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出违法所得370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借助网络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如果个人信息保密不当,极有可能成为中介、电信诈骗、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的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刑罚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提高了法定刑,规定了从重处罚情形。本案被告人利用履行国家职务之便,盗用他人数字证书,将查询到的车辆信息贩卖给他人用于经营二手车,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刑,司法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惩罚不是目的,杜绝信息泄露、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才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国家权利机关应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控。尤其是掌握公民重要信息的民政部门、户籍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房屋登记机构等部门应加强内部保密管理,加强授权数字证书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触涉及公民个人重要信息的资料时,应当加强自我约束,涉密资料及时销毁。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也应当审慎提供个人信息。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在网络上输入个人信息资料时,注意避免进入钓鱼网站,并使用安全等级较高的密码设置方式。面对商家以个人信息为交换的礼品赠送等噱头,切不可贪图小利,泄露个人及家庭成员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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