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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辩护案例-哈尔滨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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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22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2日08:33:55 打印此页 关闭

哈尔滨刑事律师网杨昌盛律师为专业刑事律师尤其擅长诈骗罪、贩毒罪、重特大经济类犯罪的辩护。以下为哈尔滨诈骗案件的典型案件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昌盛,黑龙江维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黑龙江省哈◑◑◑◑◑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诈骗罪,于◑◑◑◑年◑◑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3日、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谎称要与被害人单某某合伙收购粮食,要求单某某出资,孙◑◑、李某甲负责收粮场地及收购粮食倒卖,约定利润按比例分配,取得单某某信任后,孙◑◑以此为名通过银行汇款、收取现金的方式共计骗取单某某人民币51.78万元;期间,孙◑◑以收购粮食需要用车为名将单某某的1辆江淮牌hpc65000a3c7f型车(价值人民币10万元)骗走,后私自将该车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给刘某某,并在未还款的情况下将车出卖给刘某某;期间,孙◑◑、李某甲又虚构李某甲家中装修需要用钱,以借款为名骗得单某某人民币4万元;◑◑◑◑年◑◑月份,孙◑◑在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1台丰田汉兰达牌吉普车、1台丰田凯美瑞牌轿车,向单某某谎称自己的朋友急需用钱,愿意将车抵押给单某某,以抵押借款为名骗取单某某人民币18万元,之后孙◑◑又以朋友结婚暂时用车为由将2台车骗回。孙◑◑于◑◑◑◑年◑◑月份至◑◑◑◑年◑◑月份案发前共计给单某某汇款人民币11.85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于◑◑◑◑年◑◑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凭条、借款合同、车辆买卖合同、汽车租赁合同、估价鉴定意见、证人陶某某、于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徐某某、邢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单某某给孙◑◑的钱不是收粮款,是单某某的放贷款;江淮牌车是单某某让孙◑◑抵押的;孙◑◑租赁了两辆车,但单某某没给孙◑◑18万元;有李某甲家装修的事,但单某某没给孙◑◑4万元。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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