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以来,被告人李伟一直在十堰市源园公园天桥处经营“烽火电玩城”,设置游戏机为赌博提供条件。同年7月16日6时许,李伟明知其设置的三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仍向参赌人员罗某、姜某、刘某、孟某、马某、许某、郭某等人开放,并非法获利8000余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受理单、个体信息、关于李伟开设赌场罪一案收缴涉案财物的情况说明、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郭某、赵某、林某、魏某、杨某、陈某、孟某、姜某、黄某、许某、刘某、罗某、马某、叶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伟的供述,十堰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1日折抵刑期11日,即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