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881刑初16号
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琳翱,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高中肄业,无固定职业,家住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琳翱犯窝藏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琳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贾琳翱乘坐付某1(已判刑)驾驶的鄂H×××××号小轿车由钟祥市柴湖镇至郢中镇,其行驶至武荆高速连接线10KM+700M处,与前方同向邓某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五羊牌二轮摩托车(后载邓某1)尾随相撞,造成邓某1当场死亡、邓某2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某1驾车逃离了现场。贾琳翱在明知付某1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琳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杜某、付某、孙某、付某1、冯某、邓某2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钟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钟祥市公安局应急巡防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贾琳翱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琳翱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琳翱犯窝藏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贾琳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琳翱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茹承文
审 判 员 张继佳
人民陪审员 范德贵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伍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