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张吉坤驾驶粤V×××××号牌重型特殊货车从丰顺县汤南镇龙峰建材往汤南镇珠光新城方向行驶,行至S224线丰顺县汤南镇珠光新城路段右转弯时,碰撞到同方向右侧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罗某贞,造成罗某贞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贞系胸腹腔内脏器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吉坤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吉坤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张吉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吉坤于事故发生当日16时30分到丰顺县公安局主动接受调查。2017年4月5日,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吉坤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贞不承担责任。
再查明,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张吉坤与被害人罗某贞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吉坤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罗某贞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80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免诉申请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罗某、罗某英、罗某旋、罗某逸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痕迹检验示意图、现场照片,丰公(司)鉴(法尸)字[2017]03004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监控光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全电子地磅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被害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委托书、协议书、交易明细清单、收条、免诉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张吉坤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吉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吉坤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吉坤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吉坤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吉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吉坤提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吉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