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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陈某某贪污罪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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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78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30日08:38:19 打印此页 关闭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2年3月起担任沈阳客运集团公司场站管理分公司经理、党支部副书记职务,负责本公司行政全面及财务管理等工作。被告人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多次将本公司正规财务账外私设的账外账中公款予以占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将本公司的账外资金人民币3,000.00元用于春节期间给其亲属孩子的“压岁钱”;
2、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将本公司的账外资金人民币7,998.00元用于贾某与自己的体检费用;
3、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将本公司的账外资金人民币500.00元用于其个人支付给张某甲母亲葬礼的礼金;
4、2013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将江苏宿迁新视窗有限公司给付的经费中的1,360.00元人民币用于交付自己车辆保险费用;
5、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将本公司的账外资金人民币2,000.00元用于为亲属购买茶叶一盒;
6、201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将本公司的账外资金人民币3,000.00元用于春节期间给亲属孩子的“压岁钱”;又将人民币3,000.00元用于其个人支出给单位同事的礼金。
上述被告人陈某某共计占有公款人民币20,85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上交,并由检察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在本单位等候办案人员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沈阳客运集团公司《企业聘用制管理干部登记表》、任免通知、沈阳客运集团关于陈某某职级的情况说明、沈阳客运集团公司场站管理分公司等级情况查询卡,证明沈阳客运集团公司场站管理分公司为全民所有制性质,陈某某为聘用制处级干部,任该单位经理、党支部副书记职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发票、收款收据、实验卡交易情况汇总表,金额为66,840.08元;沈阳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发票、记账凭证,金额为85,041.00元,证明沈阳客运集团公司场站管理分公司私设小金库,并由张某乙管理;
3、收条及张某乙小金库记账明细、体检信息表,证明陈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从张某乙手中借款1.5万元,后将上述借款中7,998.00元私自占有,用于自己与贾某个人体检消费;
4、收条,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2月8日又以借取现金1.5万元的名义,将其中3,000.00元用于春节给自己亲属孩子的压岁钱;支出参加张某甲母亲葬礼500.00元;
5、沈阳客运集团公司场站管理分公司小卖店房租小金库账目明细,证明2014年1月24日陈某某借款1.5万元购买茶叶,其中2,000.00元茶叶被其私自送给亲属;
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陈某某让张某乙设立管理单位的两个小金库,陈某某多次从小金库支出现金,其中一次1,000.00元陈某某和郝某某用于支付张某甲母亲的葬礼;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某让刘某管理单位小金库,陈某某多次从小金库支出现金的事实;
8、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曾支付7,998.00元用于陈某某和贾某体检的事实;
9、证人丁某的证言及车辆保险费收据,证实江苏宿迁新视窗广告公司给付公司的5,000.00元中,陈某某曾让其购买过茶叶且陈某某金杯客车保险费共计1,360.00元从中支付的事实;
10、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客运集团场站分公司存在小金库的事实。
1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陈某某上交赃款20,858.00元;
1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所在公司存在账外小金库,且其自己从小金库中借出现金,其中20,858.00元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13、检察机关关于陈某某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公司将陈某某带回检察机关。
14、证人郝某某当庭证言,证明2014年3月24日开发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将本单位财务人员带走后,陈某某至其办公室,表示去检察院主动说明情况,其表示不用去,等检察院电话。当天下午,检察人员来电话说让其在单位等,其将此事向陈某某说明后,陈某某表示也在单位等着。已过下班时间,检察人员来到单位后将陈某某叫走。
15、证人孟某某当庭证言,证明于2014年3月24日下午4点多在本单位值班室看见陈某某,已过下班时间,陈某某表示检察院同志要来,他在这等会,跟检察院同志说明情况。后陈某某被检察院同志带走。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在未受到调查谈话前,能够向本单位党务负责人员表示要主动前往检察机关说明问题,后在明知检察人员到本单位后,在本单位等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在被检察机关调查、讯问开始,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陈某某的行为视为自首;结合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已将涉案赃款全部上缴,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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