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
1、2017年7月7日22时左右,被告人解翔宇窜至闻喜县桐城镇某公寓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威尔斯牌电动车盗走,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石某某。经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715元。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2、2017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解翔宇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闻喜县桐城镇某某歌厅消防通道门前的一辆红色跑狼电动车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石某某。经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915元。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17年7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解翔宇在闻喜县桐城镇某某小区将被害人荆某某停放在6号楼楼后的一辆红色雅迪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未被追回。经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050元。
4、2017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解翔宇窜至闻喜县桐城镇某某小区,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5号楼2单元楼口的摩托车盗走。经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00元。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贾某某。
综上,被告人解翔宇共盗窃四次,价值共计5080元,所得赃款500元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翔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贾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荆某某的陈述、收据、合格证及电动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卡,证人解某某、石某某、贾某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闻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见证人身份信息说明、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关于贾某某摩托车被盗视听资料情况说明、监控视频及见证人情况说明,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跑狼电动车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闻喜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夏县公安局胡张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解翔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翔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解翔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解翔宇具有上述量刑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翔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