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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姚民学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位于某村西的小地名为“马窑南节”的林地内耕种农作物玉米,经鉴定,其所耕种的林地目前已经采伐,采伐后虽然进行了更新造林,但是林地内却以种植玉米为主,且耕收玉米时造林苗木造成伤害,使造林苗木保存率不足50%,致使不能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现有林地植被和相邻林地植被呈现出明显差别,其在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45.31亩,致使林地植被受到严重毁坏。
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姚民学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民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公证书、抵债协议书、林权登记相关手续、林地承包合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通知书、证人证言、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告知书、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姚民学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民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民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45.31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姚民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民学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民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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