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范薇利用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开票员的特殊身份,虚构能低价购买成品油、做油品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李某甲、刘某、郝某、王某甲等17名被害人钱款。为取得对方信任,被告人范薇以市场正常价格购得部分油票或折算部分油款,按约定价格给付对方。经鉴定:被告人范薇实际占有额为人民币6442.435万元,被害人损失额为人民币6504.094万元。赃款部分被其用于购买油票、折算油款支付给其他被害人,部分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范薇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甲、刘某、郝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转账支票存根;银行进账单;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收条;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范薇犯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