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甲在无为县昆山乡金墩行政村大陶自然村老窑厂山地陶某乙家的荒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13年5月2日19时许,被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当场予以铲除。经清点,共种罂粟62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书证:扣押清单、收缴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陶某甲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