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师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驾车来到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和顺小区附近的公交车站牌处,冒充警察将刚从旅店出来的被害人田某某拦住,谎称其涉嫌嫖娼要带回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被害人田某某缴纳罚款即免于行政拘留处罚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3300元。
2016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师某某、张某某及武某某(已判刑),在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惠民园”附近,冒充警察将刚从旅店出来的被害人赵某某拦住,谎称其涉嫌嫖娼要带回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被害人赵某某缴纳罚款即免于行政拘留处罚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700元,共同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集宁区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