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份,安阳市金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在未经国家银行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情况下,以高于银行利率为回报,以给12-18%的返点,3-8分利息为引诱,以到内黄县、清丰县投资购地建厂、到周口市开发房地产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丰公司法人魏某、未某(二人已提起公诉)负责全面运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副总张某、业务经理张某某、任某(三人已提起公诉)负责为储户办存钱手续、收钱,为储户打利息、返本金等,公司财务副总王某甲(已提起公诉)负责给储户打利息。在此期间,被告人彭爱枝介绍社会不特定公众到金丰公司存款,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为1694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13227540元;被告人任保成介绍社会不特定公众到金丰公司存款,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为211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1965400元;被告人王某某介绍社会不特定公众到金丰公司存款,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为3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274000元;被告人魏某某介绍社会不特定公众到金丰公司存款,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为2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214500元。
二、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彭爱枝、任保成以安徽阜阳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存款。被告人彭爱枝吸收存款票面金额为22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1616250元;彭爱枝伙同他人吸收存款票面金额为120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937300元。被告人任保成吸收存款票面金额为184万元,实际损失金额1448600元;任保成伙同他人吸收存款票面金额89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703100元。
三、2011年1-6月份,被告人彭爱枝、任保成以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存款。被告人彭爱枝吸收存款票面金额为206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1523700元;其中,被告人任保成吸收存款票面金额为32万元,实际损失金额32万元。
四、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彭爱枝以安阳安然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存款。被告人彭爱枝吸收存款票面金额为374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彭爱枝、任保成、王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苗某等人陈述、证人魏某、张某、李某等人证言、审计报告、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爱枝、任保成、王某某、魏某某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