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梅通过微信联系了被害人季某,二人约定在本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的供销大厦见面。见面后,杨梅将季某带至其与马世强位于观音山街道中桥南苑518号的暂住地,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杨梅通过微信通知马世强赶至家中“抓奸”。马世强到家后见杨梅和季某二人躺在被窝里,训斥道:“你们在干吗”。同时,马世强电话通知住在旁边的王开南赶过来,并用玻璃杯砸向季某。马世强抓住季某并对其实施殴打,季某因害怕遂挣脱逃离。后季某又被追出来的马世强、王开南抓住,并带至附近的南通华尔纺织有限公司废弃厂房内。期间,马世强从汽车内拿出一根钢管,威胁季某并索要人民币5万元作为补偿。后经过讨价还价,马世强同意季某支付人民币2万元了结此事,并让季某通知其朋友张建峰送2万元过来。张建峰等人到达现场后,表示愿意支付人民币5000元。后马世强、王开南表示同意,并由张建峰使用支付宝向王开南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事后,马世强分得人民币2700元,杨梅分得人民币1500元,王开南分得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赃款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被发还被害人。
哈尔滨刑事律师、黑龙江刑事律师
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马世强、杨梅、王开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马世强、杨梅、王开南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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