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份,被告人邓某、朱某甲(在逃)、刘某(在逃)三人,通过上线成为非法赌博网站“BA娱乐网络时时彩”的代理,通过诱使吸收他人注册会员并充值赌博,从中赚取返点获利。被告人邓某等三人在兴和县开设了未经工商注册的“华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购买办公桌椅及21套服务器电脑。由刘某负责联系BA网络时时彩票上线平台开设总号,并商定按顾客交易流水金额的12%返点给公司,1%由上线平台直接返点给公司业务员。后邓某先后招聘周某、李某等多名业务员,并培训业务员聊天技巧,在淘宝网上购买多个QQ号码包装成美女老板、美女大学生等角色,并设置虚拟登陆地(福建、浙江、海南、湖南等)提供给业务员使用,业务员以虚假身份及虚假的盈利截图引诱他人注册会员进行网上赌博。被告人邓某、朱某甲、刘某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期间,被告人邓某共获取赌博网站上线分成返点共计人民币998799元。
2017年5月份,被告人邓某、王某、吴某及刘某四人共出资10万元,租用集宁区区解放大街新得乐海往事酒吧四楼西厅,开设了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启辰网络科技公司”,并购买办公桌椅及22套服务器电脑,被告人邓某、刘某负责联系上线公司提供平台代理总号及QQ号码、QQ聊天记录模板和销售技巧等资料,被告人王某、吴某负责经营公司。王某先后招聘被告人古某、李某、朱某、翟某、聂某、图某、任某、侯某、申某、白某等业务员,经过短期培训后,指使被告人古某等人以虚假身份及虚假的盈利截图引诱他人注册会员进行网上赌博。被告人王某共获取赌博网站上线分成返点人民币167030元,获取的返点用于支付运营开支、支付业务员返点及与吴某等人分红。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转账记录、入职申请表、业务培训资料、证人常某、张某、刘某甲等人证言等予以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王某、吴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李某、朱某、翟某、聂某、图某、任某、古某、侯某、申某、白某以虚假身份为赌博网站吸引客户、参与赌博网站分成返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与被告人邓某、王某、吴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以上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某、李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