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璐于2011年3月17日至2013年9月23日间,利用担任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财务、产品销售、废料处理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其控制的存放公司货款及废料款的银行卡(卡号为62×××19)内资金挪归个人用于购买保时捷汽车、普拉达、香奈儿、爱马仕牌奢侈品、交纳车辆购置税、契税等个人用途,期间归还部分购车款,尚余人民币1155495.84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二、职务侵占。被告人程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财务、产品销售、废料处理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在公司短缺资金对外借款时,隐瞒其控制的存放公司货款及废料款银行卡(卡号为62×××19)内尚有部分富余资金的事实,先后多次将其控制的上述银行卡内资金转至其母亲郭某的银行卡,并以郭某名义借与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以支付利息的名义非法侵占该公司共计人民币957819元。三、虚开发票。2013年6月29日,被告人程璐在向上海历峰双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国金中心卡地亚店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1000元的白金钻石耳环后,让他人为其虚开出票单位为上海历峰双墅商贸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2份分别至无锡城华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无锡盛禾嘉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285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程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程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