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辉通过电话、短信、见面商谈等方式与吸毒人员孙某甲联系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定于2015年2月28日晚在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我家宾馆”对面以人民币5300元的价格交易2盎司(约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陈辉因孙某甲要其直接将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他人而取消交易。当晚10时许,被告人陈辉应孙某甲之约至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秀时尚女装”服装店门口收取此前的借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扣押甲基苯丙胺(冰毒)48.24克。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辉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辉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属于犯罪中止,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辉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陈辉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辉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杨律师点评:毒品犯罪属于高发犯罪,同时也是我国司法系统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而毒品犯罪的认定过程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在毒品数量、毒品含量上想以非常充分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比较困难的。做为专业的刑事律师,我们会从案卷当中找到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证据材料,为其取得最为良好的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