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静于2018年12月4日23时许,翻窗进入被害人许某开设于太仓市璜泾镇茂林美食街的闽南海鲜酒楼,盗窃酒楼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500元及硬盒中华牌香烟15包(物品价值人民币6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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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静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唐静翻窗进入被害人许某开设于太仓市璜泾镇茂林美食街的闽南海鲜酒楼,采用撬锁的手段,窃得酒楼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500元及硬盒中华牌香烟15包,物品价值人民币67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许某陈述;未到庭证人董某、吴某、刘某证言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研判报告、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唐静供述、辨认笔录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唐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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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静认罪认罚,且当庭自愿认罪,对此,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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