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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黄某犯哈尔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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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89 更新时间:2019年02月13日20:57:4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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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仇某伙同被告人黄某,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郭菊香宣传,向赵某、孙某、殷某、王某非法吸收存款累计达28万元。至案发,上述钱款无法偿还。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仇某、黄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仇某、黄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仇某、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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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仇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仇某、黄某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传播面广、传播力量强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仅仅是向熟人借款;(2)被告人仇某、黄某向四位被害人借款28万元是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豪派门业经营部和高邮市欧派木门专卖店的行为,应按照单位犯罪追究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豪派门业经营部和高邮市欧派木门专卖店的刑事责任。二、如果被告人仇某构成犯罪,请求法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两被告人确系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所致;被告人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仇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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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仇某、黄某向四位被害人借款28万元是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豪派门业经营部和高邮市欧派木门专卖店的行为,应按照单位犯罪犯罪追究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豪派门业经营部和高邮市欧派木门专卖店的刑事责任。(2)两被告人支付的利息29000元及向王某所借款项10万元应应予扣除。二、如果被告人黄某构成犯罪,请求法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被告人黄某尚有七岁女儿需要照顾。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仇某伙同被告人黄某,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郭菊香宣传,向赵某、孙某、殷某、王某非法吸收存款累计达28万元。至案发,上述钱款无法偿还。

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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