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盗窃
2018年5月13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肖成栋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涟水县涟城镇境内盗窃作案11起,窃得电动三轮车、电瓶灯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65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肖成栋到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开御园工地项目部车棚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喻怀兵沪佳牌踏板式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553元。
2、201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肖成栋到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开御园工地仓库内,窃得赵爱柱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5块。
3、2018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肖成栋到涟水县机场路胖子家常菜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呼海飞电动三轮车1辆。被害人已找回被盗电动三轮车。
4、2018年5月13日4时许,被告人肖成栋到涟水县涟城镇原第一中学宿舍楼,采用搭线点火的方式,窃得李某苏岩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3696元。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5、2018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肖成栋到涟水县涟城镇原涟水县人民医院前琴雨水果超市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汤某珠峰牌电动三轮车1辆及三轮车上西瓜2000余斤,其中,被盗电动三轮车车架价值人民币3980元、电瓶价值人民币1260元、西瓜价值人民币36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84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车架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6、2018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肖成栋到涟水县涟城镇城南菜场,采用搭线点火的方式,窃得谷某珠峰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7331元。被告人肖成栋已将该电动三轮车归还被害人谷某。
7、2018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肖成栋到涟水县涟城镇南门小学附近嵇霞经营的小王通信手机店内,采用破窗开门的方式,窃得VIVO牌手机1部、OPPO牌R15手机2部,共计价值人民币8796元。案发后,被盗VIVO牌手机及其中1部OPPO牌R15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8、2018年7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肖成栋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滨河新苑大酒店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卜美玲富鑫洋牌电动三轮车1辆,其中被盗电动三轮车车架价值人民币6248元、电瓶价值人民币243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678元。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车架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9、2018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肖成栋到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孙培娥家,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电瓶三轮车上超威牌电瓶4只、电动踏板车上的超威电瓶5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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