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桂新为种植砂糖桔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携带柴刀及锄头等作案工具到其存在权属争议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锦一村土名为“牛角窝”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范围面积共7.8亩,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杂树,约1284株,其中根茎6cm以下的杂树约1237株,根茎6cm以上(含6cm)的杂树约47株,立木蓄积量约0.696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桂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刘某1、刘某2、吴某1、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桂新的供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锦一村“牛角窝”山场砍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现场位置图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刘某2辨认被告人王桂新照片的笔录,被告人王桂新、证人刘某1、刘某2指认砍伐现场的照片,从化区林业局出具关于未核发“牛角窝”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从化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自留山证,被告人王桂新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
被告人王桂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