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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凤杰食品超市”用随身携带的壁纸刀挟持被害人谢某某(超市老板,男,49岁)索要财物,并试图用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封住谢某某的嘴部,未果。随后在撕扯过程中用壁纸刀将谢某某划伤,并抢走人民币530元。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4日在甘南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谢某某门诊病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2.被害人谢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两份;
5.现场勘察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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