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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成人高考的本科学历证,在绥化市北林区绥化学院正门门口处,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刘某乙的丈夫栗某某办理建筑师证提升等级,在绥化市北林区中直路口德克士屋内,骗取刘某甲人民币75000元。
2018年 8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绥化市北二东路邮局胡同街道上,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安排到绥化市北林区交警大队从事辅警工作,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孟某某在互联网微信聊天中,谎称能帮助其儿子到绥化市一曼小学重点班读书,通过互联网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孟某某17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共实施诈骗4起,诈骗数额118700元。案发后,刘某甲的家属对被害人全部返赃。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刘某甲给被害人出具的承诺书、李某某出具的收条、微信聊天记录、刘某甲伪造的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刘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成人高考协议及收款票据、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及谅解书等;
2.证人邵某某、孙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李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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