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2017年12月25曰16时许,被告人李想想接到卢某购买人民币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电话后,遂驾驶车辆来到卢某所在的靖州县城“天一”精品酒店门口。16时25分许,被告人李想想电话通知卢某下楼,卢某下楼后来到了李想想车的副驾驶座,并使用手机微信向李想想转账人民币200元,李想想将用卫生纸包着的约重0.3克的甲基苯丙胺交付给卢某,后独自驾车离开。
2017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在办理卢某等人吸毒违法案时,发现了被告人李想想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8年1月8日,公安机关将正在怀化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被告人李想想拘留。经讯问,被告人李想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想想具有贩卖毒品一次约重0.3克、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想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通话记录、住宿登记查询、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执行(回执)、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甄某、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光盘制作说明及视频监控资料;被告人李想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想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约重0.3克的甲基苯丙胺一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想想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想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想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点评案件:贩毒案件近年来处于高发态势,国家对于贩毒类犯罪行为一直都是予以严厉的打击。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一般毒品犯罪中实际查获的数量都远远少于认定的犯罪数量,因此也给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空间,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还是劝诫吸贩毒人员,远离毒品,关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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