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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梁恩权驾驶贵H×××××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天柱县凤城镇岩寨村往和平村方向行驶,20时10分,当该车行驶至天柱县县城至润松新修道路2km+800m十字路口处时,与直行的杨某驾驶的贵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梁恩权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恩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事故进行处理时,经对梁恩权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已达醉酒临界值,遂依法带梁恩权到天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进一步检测。经鉴定,被告人梁恩权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
被告人梁恩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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