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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危险驾驶罪梁恩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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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13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09日17:13:43 打印此页 关闭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梁恩权驾驶贵H×××××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天柱县凤城镇岩寨村往和平村方向行驶,20时10分,当该车行驶至天柱县县城至润松新修道路2km+800m十字路口处时,与直行的杨某驾驶的贵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梁恩权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恩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事故进行处理时,经对梁恩权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已达醉酒临界值,遂依法带梁恩权到天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进一步检测。经鉴定,被告人梁恩权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恩权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秦某的证言,有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恩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恩权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在庭审中,被告人梁恩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恩权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范围内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梁恩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恩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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