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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龚经源、王建林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凯里市三棵树镇沙咀村准备实施盗窃,当发现沙某三组张某家没有锁门,且家中无人后,被告人龚经源、王建林二人进入到张某家中,在卧室内窃得500余元现金及金项链一根、金耳钉一对。二被告人龚经源、王建林在离开现场时被村民发现,随后被告人龚经源、王建林分开逃跑,在逃跑途中在被告人王建林身上盗窃所得500余元现金丢弃。被告人龚经源、王建林于当日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龚经源处当场搜出金项链一根、金耳钉一对;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金项链及金耳钉共计价值3184元。金项链一根、金耳钉一对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建林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张某现金600元,被害人张某书面对被告人龚经源、王建林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经源、王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1.物证: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办案机关扣押),金项链一根、金耳钉一对(已发还给被害人);2.书证:受案登记本、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收条等;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龚经源、王建林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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