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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年底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直二村韩家木桥23号被动迁户吴金德提供伪造的离婚、结婚证及怀孕证明,虚增应安置对象4人,骗取政府动迁安置房及安置款总计价值人民币96万余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犯罪未遂。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直二村韩家木桥23号被动迁户吴金德提供伪造的离婚、结婚证及怀孕证明,采用虚增应安置对象的方法,共计虚增应安置面积180平方米,骗取政府动迁安置款总计价值人民币392,400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关系人项晓冬的供述笔录;动迁安置相关协议及规定、情况认定表及集体土地房屋结算表、具结书等动迁文书、怀孕证明复印件、相关医院的证明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信息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未遂,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诈骗犯罪金额的计算,本院根据这一系列案件中控辩双方提出的计算方法,结合案发时被动迁户尚处于签订动迁安置协议、材料审核阶段,犯罪属未遂状态的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金额予以适当调整,最终确定相关诈骗金额。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某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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