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2016年5月,被告人伍某、张成龙成立常州甲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延陵西路19号(嘉宏世纪大厦)2217室。被告人林某(伍某妻子)系该公司经理,主要负责培训和销售,拿自己销售业绩的提成;被告人朱某甲于2016年5月入职,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担任经理,拿自己销售业绩的提成和公司总业绩的提成;被告人张某甲,2016年5月至9月担任主管;被告人缑某,2016年5月至11月担任业务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担任代理销售主管;被告人赵某,2016年5月至12月,担任业务员;被告人程某,2016年5月至8月,担任业务员,业务员拿自己销售业绩的提成。八被告人及董某(另行处理)等人通过广告宣传、电话营销、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宣传该公司出售的收藏品具有巨大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并承诺一年至二年后可帮助客户出售,同时保证对藏品进行保值回购,欺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所谓藏品,2017年3月该公司关门并注销,累计骗取24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9092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伍某、张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对所有犯罪事实负责,被告人朱某甲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594900元,被告人林某骗取4名被害人资金共计491200元,被告人张某甲骗取4名被害人资金共计90400元,被告人缑某骗取5名被害人资金共计97060元,被告人赵某骗取2名被害人资金共计71940元,被告人程某骗取3名被害人资金共计25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