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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黄小义、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骗取他人现金97000元,黄小义单独骗取他人现金94900元。黄小义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91900元,数额巨大;张兵骗取他人现金共计9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黄小义、张兵共同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且均对主要犯罪事实不认罪,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施工承包合同,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赵某1中刘某刚等证人的证言,被害陈某1贵但某付周某2怀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小义、张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杨律师点评:诈骗罪在刑事犯罪中属于高发犯罪,在认定诈骗时必须满足几个必备的要件,一是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观上采取了隐瞒欺骗的行为骗取了他人钱财。而在现实审判中诈骗案件在界定上也往往会出现较大的分歧,很多案件法院在认定上并不是那么清晰准确的,辩护的空间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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