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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来到临渭区下邽镇柳园村村口“居家乐日用面粉超市”,在该超市购买泡面并在超市内吃面时,趁超市老板离开时盗走超市收银台内5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
2017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来到临渭区下邽镇韩家街道“新世纪超市”,自称需要购买大量商品,后在超市老板郗备战搬运商品的过程中,盗窃该超市收银台内70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阿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经久派出所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阿某某户籍证明、被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阿某某的多次讯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阿某某在侦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阿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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