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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早上7时许,周某和魏某到凯里经济开发区金地苑三期24栋1单元801室即被告人张玉强家中找到涂某,二人向涂某赊得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当场与张玉强、涂某共同吸食。当日11时,凯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凯里经济开发区金地苑三期24栋1单元801室,将张玉强、涂某、魏某、周某四人抓获,查获自制吸食毒品工具“冰壶”一个、锡纸一卷、打火机一个、手机一部。经尿液检测,张玉强、魏某、周某、涂某四人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查获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涂某、周某、魏某的证言;被告人张玉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强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为他人吸食提供场所,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工具,应予没收。与犯罪无关的财物,可以发还给所有人。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玉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张玉强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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