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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以给被害人李某1介绍建筑工程为由,采取伪造工程图纸等手段,先后从被害人李某1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13000元。
被告人高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诈骗李某1的钱我认罪,但313000元里面不应包含苟某给的30000元和王某给的48000元。苟某给的30000元是他亲自拿来让我给他找工程,并未说钱是李某1的,原先我不认识李某1。王某的48000元是我借来给工人发工资用的,也不属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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