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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下午,兰西县平山镇复兴村村民被告人吴金亮酒后回家路过王某1和王某2家门口时,因琐事与王某1、王某2发生口角,而后,就到蔡少平家找到蔡少平,告诉他和王某1、王某2吵架的事情,并要求蔡少平给其出气,蔡同意后,随身携带一把砍刀,伙同吴金亮来到王某1家门口叫骂,王某1出来后与蔡少平厮打在一起,吴金亮此时也到邻居家拿把菜刀要砍王某1,王某2见状,手持铁棍将蔡少平打倒在地,随后,二人又将吴金亮打倒,后被群众拉开,厮打中,蔡少平小腿骨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金亮、蔡少平目无国法,持械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金亮、蔡少平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交了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王某2、王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金亮、蔡少平的供述与辩解,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吴金亮当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不作辩解。
被告人蔡少平当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不作辩解。其辩护人杜尚玉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蔡少平系初犯;2.被告人蔡少平当庭认罪悔罪;3.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并互相取得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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