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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哈尔滨刑事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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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85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01日08:25:58 打印此页 关闭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6日中午16时许,被告人任某醉酒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晋J×××××白色宝骏汽车强行驶入青银高速路段,行驶至青银高速910KM处,撞上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任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3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路产与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醉酒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晋J×××××小型普通客车从山西省汾阳市高速东口强行驶入青银高速路段,当行驶至青银高速910KM处时,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任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任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35mg/100ml。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等证实:被告人任某刑事责任年龄及身份等自然情况。
2、汾阳市公安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任某于2017年11月27日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4日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释放。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实:任某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通知15日内进行处理。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7年11月26日18时50分在高速一支队六大队办案区对被告人任某血样进行提取。
5、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晋J×××××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梁某。
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任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7、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任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证言证实:当天中午我和吴某、任某喝的酒,后我驾驶晋J×××××拉上他们去朋友小武家,我下车去找小武,出来发现我的车不在了。吴某给他老婆郭某打电话,他老婆说他们已经上了高速了,并且她已经从任某的车上下来了,我们开车接上郭某,又去找任某,到了文水高速口,发现拖车拖的我的车下高速了。
2、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当天中午我和梁某、任某喝完酒,梁某开上晋J×××××白车去找小武,我和梁某下了车去院里找小武,十几分钟,我们从院里出来,发现车不在了。打电话,我老婆说已经上了高速了。
3、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梁某、吴某、任某喝完酒,梁某开晋J×××××去找小武,吴某和梁某下车去院里叫小武,我和任某没下车。这时不知道任某从哪拿的车钥匙发动车就走,我劝他不要动车,任某不听我的话,又咬我又拽我的头发。任某拉的我从汾阳东上了高速,他直接撞开栏杆上了高速,没领卡。在杏花村的收费站,我爬到前面,把车钥匙关了一下,车慢下来,我才跑下来,任某自己开车就走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任某供述证实:当天中午喝了四两白酒,喝酒之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晋J×××××白色宝骏小型普通客车是梁某的车,我没有驾驶证,我开的车在高速上撞了。
四、鉴定意见
1、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任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青银高速910KM处撞上道路中央护栏,发生交通事故,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栋山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1004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送检的任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35mg/100ml。
五、视听资料
视频资料光盘一张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现场情况;车辆及中央隔离护栏损坏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对被告人提取血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法律法规,在高速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在高速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可以从重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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