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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杨小五与“黄小勇”(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高新区XX村附近设置抽奖圈套,用自制的抽奖工具控制抽奖结果诈骗被害人张某某6100元。同年10月3日6时许,被告人杨小五与“黄小勇”来到西安市雁塔区XX村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方式诈骗被害人方某某3100元。2018年10月11日,杨小五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小五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杨小五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左右,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小五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无辩护意见,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小五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社会危险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杨小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杨小五与“黄小勇”(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高新区XX村附近设置抽奖圈套,用自制的抽奖工具控制抽奖结果骗取被害人张某某6100元。同年10月3日6时许,被告人杨小五与“黄小勇”来到西安市雁塔区XX村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方某某3100元。2018年10月11日,杨小五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杨小五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2000元,张某某对杨小五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小五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五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杨小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杨小五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结合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部分损失且张某某对被告人杨小五表示谅解的情形,对杨小五依法可从轻处罚;辩称杨小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小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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