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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过手机QQ聊天软件和微信聊天软件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可以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开房记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在被害人通过QQ聊天软件要求其帮助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支付订金后,赵某某将被害人的QQ号或微信号删除、拉黑,将被害人支付的订金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及辩护意见。
指定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具有以下从轻情节:一、被告人赵某某实施的犯罪数额较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观恶性程度小,易于今后改造;二、被告人赵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三、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过手机QQ聊天软件和微信聊天软件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可以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开房记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在被害人通过QQ聊天软件要求其帮助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支付订金后,赵某某将被害人的QQ号或微信号删除、拉黑,将被害人支付的订金据为己有。
赵某某利用该手段,共计实施诈骗15次,诈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475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依法传唤到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主动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无辩解及辩护意见,并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微信号钱包零钱明细、巴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提取笔录、巴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巴彦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诈骗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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