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甲于2012年4月22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了×××号信用卡并陆续透支使用。
截至案发,白某甲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13770.08元。
发卡银行自2013年1月起多次催收,白某甲拒不还款。
经侦查,哈尔滨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6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白某甲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账单本利费情况说明、银行报案材料,证人姚某某、白某乙、段某某证言、被告人白某甲供述和辩解、景和社区所开被告人白某甲家庭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鉴于白某甲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所透支款项仅用于治疗疾病及赡养母亲,综合上述情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