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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
1.2015年12月,被害人张某某、辛某某与被告人李某在香港、澳门旅游期间相互结识,李某在聊天期间向张某某、辛某某等人吹嘘自己能购买到工作关系,有能力为他人办理退休等事宜,并且虚构自己在矿务局工资处和省林业部门工作的身份,骗取张某某等人的信任。
旅游结束后张某某、辛某某便托请李某为自己及家人办理退休事宜,并按照李某的要求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办理退休的费用交给李某。
同时张某某、辛某某、杨某某等人在亲属、朋友间散播李某为其办理“退休”一事,并接受朋友托请为其办理“退休”。
自2016年1月至7月间,张某某、杨某某陆续将46人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1351000.00元交给李某。
2.2016年孟某某经张某某结识被告人李某,李某向其吹嘘自己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并取得孟某某信任。
2017年3月孟某某受赵某某、张某某1的请托,联系李某为二人办理退休。
2018年1月在尖山区二马路孟某某经营的XX沙发厂内,李某收取赵某某、张某某1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120000.00元,事后孟某某收取好处费10000.00元。
2019年1月11日至12日,赵某某将其婆婆莫某某办理“退休”费用300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交给李某,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莫某某的个人资料交给李某。
3.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为骗取钱财,向朋友李某某吹嘘自己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并取得李某某信任,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22日分四次将办理退休费用50500.00元,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给李某,并将办理退休的资料送至李某朋友陈某处。
2018年10月被害人李某某2通过李某某得知被告人李某有能力为他人办理退休,在与李某取得联系后,托请李某为其丈夫张某某2办理退休,并于2018年10月26日按李某的要求,将办理“退休”所需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资料送至双鸭山市档案馆陈某处,2018年10月29日李某某2通过银行汇款将65000.00元办理费用转账给李某。
2018年11月23日李某为继续骗取钱财,谎称为张某某2办理医保需要继续交钱,被害人李某某2于2018年11月25日再次将5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某。
2018年11月被害人李某某3得知其三姨(李某某)委托被告人李某办理退休,便通过电话和微信与李某联系,要求李某为其办理返岗一事,李某吹嘘自己认识双鸭山矿业集团高层领导,取得被害人李某某3信任后,2018年11月李某某3通过银行汇款将45000.00元办理费用转账给李某。
4.2016年被告人李某在同学聚会上吹嘘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理退休等事宜,并且虚构自己在省林业部门工作的身份,骗取其同学顾某某信任,顾某某便托请李某为自己及家人办理退休,自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间,顾某某将自己及亲属汪世华、汪世兴、杨华兰4人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201000.00元通过给付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李某。
5.2016年末,被害人张某得知被告人李某有能力为别人办理退休,便托请李某为其丈夫孙某某、朋友赵某某办理退休,并于2017年1月18日将孙某某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45000.00元交给李某。
2017年10月赵某某将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75000.00元交给李某。
事后因李某迟迟未能办理退休,张某、赵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到向阳派出所报案,李某害怕受到处罚,由其母亲郭某某将张某、赵某某交的120000.00元予以返还。
6.2014年被告人李某为骗取钱财,向被害人刘某某1谎称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理退休,并且已经成功为他人办理,骗刘某某1办理退休,刘某某1未予应允。
2018年11月刘某某1托请李某为自己及其丈夫付连宝办理退休,并于2018年12月将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62000.00元交给李某。
7.2016年被告人李某为骗取钱财,向朋友敖某某谎称其认识领导,有能力为他人办理退休,取得敖某某信任,敖某某托请李某为其亲属王某某及朋友祝某某办理退休,并将为2人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95000.00元交给李某。
随后李某与敖某某共同在南京投资经营蛋糕店,李某投资18万元,2018年蛋糕店因亏损倒闭,因王某某、祝某某二人退休一直未办理成功,敖某某扣留李某投资款95000.00元返还给王某某、祝某某。
贷款诈骗罪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诈骗钱财,通过自己手中持有被害人辛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莫某某、张某某1等人的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照片的便利条件,利用XX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管理漏洞,冒用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身份,向XX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消费贷款及商品贷款。
2019年4月4日成功利用李某某名义骗取商品贷款9999.00元。
2019年4月10日成功利用赵某某的名义骗取商品贷款10000.00元、消费贷款14000.00元。
因辛某某、莫某某、张某某1三人征信不合格,XX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未予批准贷款申请。
截止案发时欠XX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本金23827.47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三年间共骗取被害人钱款1767000.00元,李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金融机构贷款33999.00元,截至案发时已还10171.53元,未还23827.47元,并将诈骗所得挥霍、投资及偿还债务,同时为取得其他受害人信任,假装成功办理退休,自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利用骗取的钱款给八名被害人每月发放工资共计244800.00元。
同时编造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期间怕自己实施的诈骗行为败露,偿还几名被害人钱款。
2019年5月李某在被害人逼迫还款且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潜逃至内蒙古自治区躲藏。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证明、案件来源、银行凭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诈骗数额有误,自己实际收取钱款没有那么多。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数额不应为176.7万元,应认定为116.5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
被告人李某只是因一时贪念,法律观念淡薄触犯了法律,主观恶意不深,无前科劣迹,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能够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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