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青冈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安检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货车帮软件上看到一条往辽宁运送化工原料的信息。其与货主取得联系,货主告知运送原油,每吨价格320元。张某某按照货主的指示到达指定地点,由一名男子将车开走,并让张某某在现场等待。该男子装上原油返回,张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安达市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原油(不含水)11.8吨,价值393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辽宁省往齐齐哈尔市运送货物后,在货车帮软件上看到一条往辽宁省运送化工原料的信息。其与货主取得联系,货主告知运送原油,每吨运费320元。张某某按照货主的指示到达安达市万宝山镇加油站附近,由一名男子将车开走,并让张某某在现场等待。该男子装上原油返回,张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安达市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原油(不含水)11.8吨,价值39360元。案发后,原油被采油八厂第二油矿回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的侦破经过、接处警工作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信息、货物订单记录、通话记录、指认运油车辆照片、称重单、原油回收证明、价格证明、原油价格的工作说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所运赃物被扣押返还被盗窃单位,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