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韩xx和同事李x等五人合租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间,三个房间有房门、没有门锁。五个合租人均是同事,相互之间经常串门,可以相对自由地进出其他人的房间,李x并未禁止其他人进入其房间。2014年12月24日,韩 xx趁李x上班之机,推门进入被害人李x的房间,窃得李x放置在床尾柜鞋盒内的人民币30000元。韩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已经赔偿了李x共计40000元,并取得了李x的谅解。
公诉机关以韩xx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哈尔滨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黑龙江刑事律师
韩: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理;其亲属已经退赔李经济损失,并得解,情可以从轻处理。该案一审判决后,韩其窃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韩xx的辩护人辩称:其他合租者平时亦可进入被害人李x的房间,其房间具有公用性质,不应认定为户;韩x进入被害人李x的房间是为帮其带早餐之事,且在进人房间之后才产生犯意,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判决主文
-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行为系户盗窃,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韩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对上诉人韩xx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对上诉人韩xx的量刑部分;上诉人韩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元。
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哈尔滨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黑龙江刑事律师
法律分析:
合租房是承租人日常起居的场所,具有独立生活的特质和相对隔离的特点,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在这个前提之下,对于合租房中实施盗窃的行为,就要考察其人户的非法性问题。各合租人彼此之间相互熟悉,可以随意进出他人的房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进入他人房间的行为客观上并不违背居住人的意愿,不具有非法性。换言之,即被告人如不实施盗窃的行为,则其行为不具有非法进入的特征,因此不应认定为人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