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全信利用受聘于信阳市平桥区胡店派出所社区警务室中队协警身份的便利条件,在未从事户籍工作也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上户的情况下,谎称能为他人超生子女办理户口,取得了他人的信任,先后分别骗取被害人杨齐成人民币2300元,杨大荣人民币2800元,王宪华人民币2000元,王朝军人民币2000元,王开兵人民币5000元,刘国记人民币4000元,冯本银人民币7000元,陈作营人民币6000元,共计31100元。刘全信骗得上述被害人的钱财后,并未为被害人办理相关上户手续,而是将钱财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杨齐成、杨大荣、王宪华、王朝军、王开兵、刘国记、冯本银、陈作营等人损失共计31100元,并取得受害人杨齐成、冯本银等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全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勘验检查笔录;证人王宪华、刘国义等证言;被害人杨齐成、杨大荣、王宪华、王朝军、王开兵、刘国记、冯本银、陈作营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全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額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刘全信及其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齐成、冯本银等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杨齐成、杨大荣、王宪华、王朝军、王开兵、刘国记、冯本银、陈作营等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全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