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珂及其辩护人陈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被告人陈珂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辩护人陈志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陈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珂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积极退赃,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陈珂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珂于2017年7月至9月间,通过在网上发帖物色对象,取得信任后借机让他人开网店,继而假扮网店加盟商以帮助开网店为由骗得加盟费和保证金,再冒充顾客拍下网店货物但不付款,使店主误以为有订单需要发货。被告人陈珂遂以发货需要先支付货款、顾客换货需先支付货款等为借口骗取货款。被告人陈珂先后作案2起,骗得人民币合计108712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珂于2017年7月5日至8月6日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居住在江苏省海安县的吉某合计人民币47992元。
2.被告人陈珂于2017年8月22日至9月16日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居住在福建省厦门市的蒋某合计人民币60720元。
2017年8月13日,被害人吉某报案。海安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并确定被告人陈珂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9月18日将其抓获。经讯问,被告人陈珂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珂的家属退出人民币50000元,暂存于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吉某、蒋某的陈述,证人方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海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书证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QQ及微信转账记录、QQ及微信聊天记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陈珂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珂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有关上述内容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