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至同月29日,被告人金慧伙同况太安、钟某1、况长莲、杨某1、况师师、刘某、黄某、邓某、杨某2(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在微信平台组建“再聚相约”微信群,组织社会不特定人员以“抢红包”形式进行“牛牛”赌博,并雇佣况红燕(已判决)等人代发红包,雇佣钟某2(已判决)截图,期间共计非法抽头获利46561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慧在朋友规劝、陪同下向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柯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另查明,邓某、杨某2参与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至同月25日,期间共计非法抽头获利27259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慧向本院退缴现金513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微信聊天记录、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况太安、钟某1、况长莲、杨某1、况师师、刘某、黄某、邓某、杨某2、况红燕、钟某2的证言及钟某1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慧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金慧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