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张红林进入宁晋县北河庄镇西沙良村李某1家欲行盗窃电动三轮车,因寻找未果离开后被发现,后在该村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红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人靳某、高某、翟某证言,宁晋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红林属犯罪未遂,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又具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及从重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红林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红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