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惠某在酒后因不满鄂托克旗乌兰镇鑫州苑小区建设方瓦工工头钟埃红拖欠其工资一事,到鑫州苑小区项目部彩钢房办公室,用脚将彩钢房中间的一间房的门踹开,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靠南墙的一张床下铺的床单点燃,点燃后惠某离开,在回家的路上听到有人喊着火了,惠某看了后知道是他点燃的那间房,和路边的司机借了手机报案,报案后在路边等民警,后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被告人惠某的放火行为导致鑫州苑小区项目部8间(300平米)彩钢房及房内各类财物烧毁。经鄂托克旗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烧毁的埃美柯机械水表及力字塑料球阀的总价格为12000元人民币;倍耐力防暴轮胎价格为1577元人民币;165升银灰色海尔冰箱价格为600元人民币;三鑫防盗门价格为1600元人民币;联想台式机价格为1000元人民币;东芝复印打印一体机价格为500元人民币,共计17277元人民币。其他烧毁物品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材料提供不完整,鄂托克旗价格认证中心无法认证价格。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惠某在酒后点燃鄂托克旗乌兰镇鑫州苑小区项目部彩钢房,不顾彩钢房内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导致彩钢房和房内物品毁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