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丁蓓兰先后3次在本市姑苏区庙堂巷某号等地向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5.78克。2016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丁蓓兰在其暂住地本市姑苏区庙堂巷某号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包,共计19.5克。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丁蓓兰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25.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蓓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丁蓓兰当庭表示无异议,并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丁蓓兰在本市姑苏区养育巷克莉斯汀面包店门口,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
2.2016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丁蓓兰在本市吴中区龙西路香雪海饭店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
3.2016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丁蓓兰在本市姑苏区庙堂巷某号其暂住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28克,随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丁蓓兰暂住地查获6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经鉴定,6袋白色晶体净重共计19.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