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间,被告人顾某通过他人认识被害人丁某,并谎称自己能取得常州月星环球港商业中心部分工程标段。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顾某提供自己伪造的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以获取被害人丁某的信任,并在常州市新北区一叶舟宾馆,以吴江市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丁某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分包合同。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顾某以取图纸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丁某“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近亲属退还被害人丁某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案发经过、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建筑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被害人丁某陈述笔录、证人王某证言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顾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还赃款、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顾某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