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销售给韩某、李某等人标示“HOLIV-V”(翻译为雌三醇制剂霍尔林V阴道用片剂)字样的等多种未经批准进口的日本药品,得款共计人民币180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向韩某销售标示“HOLIV-V”字样的日本药品10粒,通过快递邮寄至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管委会东方东路168号,得款165元。
2.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向徐某销售标示“HOLIV-V”字样的日本药品20粒,通过快递邮寄至安徽省铜陵市解放东村19幢607室,得款320元。
3.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向李某销售标示“HOLIV-V”字样的日本药品20粒、标示“胃肠药”(翻译为兴和肠胃药)字样的日本药品2瓶,通过快递邮寄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牟家村南苑小区3幢丁单元501室,得款716元。
4.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向陆某销售标示“龍角散”(蓝色包装、粉色包装)字样的日本药品2盒、标示“扁桃腺”(翻译为小林制药扁桃体发炎冲剂)字样的日本药品2盒、标示“微粒”(翻译为PABRON金A感冒药)字样的日本药品1盒,通过快递邮寄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怡巷花苑3幢乙单元501室,得款600元。
2018年11月20日,公安人员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路桥市场4楼A183号“LiLi的店”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并扣押标示“龍角散”(橙色包装)字样的日本药品2盒、标示“龍角散”(蓝色包装)字样的日本药品1盒、标示“HOLIV-V”字样的日本药品1盒(已拆封,内有一板白色药片10粒)、标示“ROIHI-TSUBOKO”(翻译为ROIHI-TSUBOKO镇痛穴位贴)字样的日本药品3盒(未拆封)、标示“ROIHI-TSUBOKO”字样的日本药品2袋(无包装盒)。2018年11月21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张丽娟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吾悦国际广场3幢1509室查获标示“微粒”字样的日本药品1盒、标示“SG”(翻译为潘伯荣王牌黄色W处方药剂)字样的日本药品1瓶(已拆封,内有黄色药片55粒)。
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标示“SG”、“ROIHI-TSUBOKO”、“HOLIV-V”、“龍角散”(橙色包装)、“龍角散”(蓝色包装)、“微粒”、“扁桃腺”、“胃肠药”等外文字样的产品均按假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