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9日间,被告人刘某、高某甲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沈某、高某乙、邵某、张某庚等人,先后4次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占文村第四组134号陈某乙家等处开设赌场,聚集赌博人员沈某乙、陶某、孔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使用筒子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4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5600元。期间被告人沈某负责找场地并安排车辆接送赌客;被告人高某乙负责在赌场中以“抽庄风”的形式抽头渔利;被告人邵某、张某庚明知被告人刘某、高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以营利为目的,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018年7月19日16时许,上述人员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高某甲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沈某、高某乙等人,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占文村第四组134号陈某乙家开设赌场,聚集沈某乙、陶某、孔某等人,使用筒子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3200元。
2.2018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高某甲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沈某、高某乙、邵某等人,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香山后湾沈某租用的铁皮房内开设赌场,聚集沈某乙、陶某、孔某等人,使用筒子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9200元。期间被告人邵某以营利为目的,向参赌人员沈某乙提供赌资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高某甲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沈某、高某乙等人,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占文村河山公墓北侧张某丙家彩钢瓦房开设赌场,聚集沈某乙、陶某、孔某等人,使用筒子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200元。
4.2018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高某甲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沈某、高某乙、邵某、张某庚等人,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占文村第四组134号陈某乙家开设赌场,聚集沈某乙、陶某、孔某等人,使用筒子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000元。期间被告人邵某向参赌人员沈某乙、鲍鸣锋、陈某甲等人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庚向参赌人员陶某、沈某乙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扣押抽头渔利款人民币20000元,已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告人刘某、高某甲、沈某、高某乙、邵某、张某庚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