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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政,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宾阳县。2017年5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5月25日指定监视居住于指定居所,6月5日被逮捕。哈尔滨诈骗罪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明波,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宾阳县。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逮捕,12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押回重审。
原审被告人王明威,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住宾阳县。2015年5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6月5日被逮捕,12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押回重审。哈尔滨诈骗罪律师
原审被告人蒙浩,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宾阳县。201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5月12日被取保候审,7月15日被逮捕,2016年7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押回重审。
原审被告人卢婧琳,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住宾阳县。2009年1月11日因卖淫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4月15日因吸毒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5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4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黄钜集,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哈尔滨诈骗罪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强,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6月27日被逮捕,2016年9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押回重审。
2018年4月17日,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23刑初49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政、王明波、王明威、蒙浩、卢婧琳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黄强、黄钜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原审被告人判处刑罚。泗阳县人民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明威、蒙浩、卢婧琳、黄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哈尔滨诈骗罪律师,王明威、黄强、卢婧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苏13刑终173号刑事裁定,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刑初490号刑事判决自本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该裁定后,新发现原审被告人黄钜集在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其他法院判处刑罚且刑罚未执行完毕。故本院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启动再审程序。2019年1月3日本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哈尔滨诈骗罪律师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黄钜集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由于黄钜集患有疾病,长期未被关押,且在泗阳县人民法院和本院审理期间,黄钜集隐瞒其被其他法院判处过刑罚的情况,导致泗阳县人民法院和本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没有对黄钜集实行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苏13刑终173号刑事裁定书以及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刑初49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原审被告人黄钜集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指令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再审。哈尔滨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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